「行政院減免學雜費」重要通知

  1. 自112學年度2學期起,教育部實施「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方案」,日間部大學部之本國籍學生每學期減免學雜費新臺幣1.75萬元(不含延修生),不須申請,直接從學雜費扣減。(進修部學生減免金額待教育部來函後公告)
  2. 依規定「各類學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」、「行政院減免學雜費」、「其他政府部會就學補助」(如軍公教人員子女、農漁會、失業勞工子女等)均為政府補助款,僅能擇一(優)補助,且就讀之相當學期、年級已減免者,不得重複減免。
  3. 若有申請其他政府部會就學補助者(如軍公教人員子女、農漁會、失業勞工子女等),請填妥「行政院減免學雜費」放棄切結書,並繳回學務處課外活動組,以避免因重複請領補助日後需再補繳之情事,甚而影響學生就貸權益。

註:已申請「各類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」者,無須填寫「行政院減免學雜費」放棄切結書,將由系統自動排除。

分類: 所務